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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3 12:45 浏览次数: 【字体: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2-03 16:42  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部门:厅办公室浏览次数: 1556字号:[ ]  [关闭]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多措并举赋予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受到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普遍欢迎。但部分地区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贯彻落实进展缓慢、部分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政策效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8 〕 127 号)精神,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是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切实增强抓好文件贯彻落实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要求,抓紧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为科研单位和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更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引擎。

二、制定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和修改。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上述原则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以上工作要在2019 年 2 月底前完成。

(二)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制定出台的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办法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

三、深入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

(一)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其他省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等精神,分别修订有关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将文件规定的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要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各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要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四)科研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再承担已明确下放给科研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项目管理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做好已出台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

(一)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1号)有关规定,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有关权利与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有关规定精神,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要求,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推动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到位。

(三)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省财政厅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财政部相关要求,按照对科技成果价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规定,修订我省有关管理办法,简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缩短评估周期,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研究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制度,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多种方式。要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要在有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要求高校、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照标准报销有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探索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五、加强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督查指导

(一)加强政策落实的统筹协调。省科技厅(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对照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逐项落实有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有关配套政策的制定、有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提出意见,并认真研究起草有关文稿按程序报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9年2月底前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二)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和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本部门所属科研单位落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一梳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堵点难点并加以纠正解决,确保政策全面兑现。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三)做好培训宣传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文件的宣传解读,对政策性比较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及时总结我省各地、各单位、各科研机构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做好宣传推广。

(四)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将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重大政策跟踪审计范围,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对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但不符合部门、地方、单位现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规定修改调整的建议。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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