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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3 12:54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科通【201810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 19号),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林业厅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 19号),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和职责
    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由下列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一)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植物新品种权重点审查拟转让的植物新品种权对我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影响。
     三、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省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的,应当出具《审查函》,将拟转让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或文件、转让合同、转让方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报告等材料转至本细则第一部分规定的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查意见书》反馈省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当集体研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省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3-7名单数的相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供审查作出决定时参考。专家咨询费用由省级主管部门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秘密,勤勉尽责,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

 


终审 :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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